环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
(2020年)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《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生荣誉奖学金评选办法》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环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择优的原则。
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。
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:
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正确、坚定的政治方向,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热爱学校,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;勇于探索,乐于奉献,热心社会工作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;作风正派,举止文明,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;
(二)学习勤奋刻苦,成绩优良,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,课程平均学分绩点(GPA)排名必须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居前25%;研究生还须公开发表T级学术刊物一篇。
(三)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曾永裕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共青团干部、优秀共青团员、等校级、省级以上荣誉;在学术科研竞赛中表现突出,曾获校级以上奖励。
(四)担任过校、院主要学生干部,并任职一年以上,为学校、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;
(五)在校期间有过军队服役经历、自愿赴边远省区、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者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;
(六)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,且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。
第五条 学生在评选期间仍处在受处分期的,不得参加评选。
第六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:
(一)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;
(二)不能按期毕业;
(三)不能按期获得学位。
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每年评选10人,其中研究生4人,本科生6人。获学校毕业荣誉奖学金的同学作为当然人选,不占评选指标。奖励标准为1000元/生,由学院统筹发放。
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期为每年六月。
第九条 评选具体程序:每年五月学院组织评选工作,接受学生个人申报;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,严格筛选、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,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系会议,并发文公布获奖名单。
第十条 学院向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,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“以上”包含本数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环境学院
2020年6月12日